对抄表例日和收费时间进行调整
抄表时间改为每月1日
收费日为每月8日至20日
从年12月份起
超过当月20日缴费时间
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规定: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
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
应承担电费滞纳期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
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3‰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加收
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
为了客户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请大家在每月的21日前缴费
缴费有多种方式您可以前往
*务大厅、城区供电所营业厅
或使用支付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