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盛帅
来源
贵州检察
近日,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成功办理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协原副主席杨某某受贿案。
杨某某在担任遵义市红花岗区渝黔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为遵义某五金制品厂拆迁补偿事宜提供帮助,收受该企业主余某某贿赂共计90万元,判处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杨某某以系人为制造冤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为由,在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同时,与其辩护人一同向省检察院纪检组提出实名控告。
杨某某受贿案是发生在该地区涉及重大工程项目拆迁领域贪腐系列案件中的一案,牵涉面宽,案情重大复杂。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从审查起诉环节一直到二审法庭审判,都坚持排除非法证据及无罪辩护意见;杨某某声称受到刑讯逼供和威胁,要求对其所作供述和关联证言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关联证人亦声称受到刑讯逼供和威胁取证,要求对其所作证言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鉴于此,省检察院成立由邓德禄专委担任主任检察官的办案组,在严格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客观公正办理该案的同时,对与案件证据能力有关的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制造冤假错案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办案组紧紧围绕证据能力、证明力这条主线,精心准备了包括举证提纲、质证意见、出庭意见书、答辩提纲等内容、长达三万余字的出庭预案,在庭审过程中不仅有力驳斥了上诉理由,明确提出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还应辩护人要求及时补充了有关证据并当庭举证质证,得到了合议庭、辩护人和旁听群众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最终,省高级法院全部采纳了省检察院补充核实的证据和所提的出庭意见,认定杨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人为制造冤案等理由均不能成立,被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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