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遵义市某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黔03司惩4号决定书。最终,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遵义市某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20万元罚款。遵义中院在办理曾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遵义市某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封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某某新城”项目部分房产。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签收相关文书后,拒不停止办理有关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继续将法院查封的部分房产签约至他人名下。遵义中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作为协助义务人,违法将已查封房屋为他人办理网签手续,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遂依法对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作出上述罚款决定。据悉,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已按时足额交纳了罚款。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转自:遵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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