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3日凌晨1时
“跑跑”刘某
将电动摩托车停放在客户楼下
想着上楼送餐也就4、5分钟时间
就没拔车钥匙
送完餐下来
刘某发现车不见了
便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茅草铺派出所
通过调取、查看监控
发现车是被一名陌生男子
骑到了九节滩附近一火锅店门口
同日早上8时许
刘某在火锅店门口
找到了被盗走的车
因为没有车钥匙
刘某推车前行
走到某加油站附近
刘某发现
路边一男子无论是穿着
还是样貌特征
都和自己在监控中看到的
盗走自己车的人一样
刘某立即报警
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将周某抓获
被逮捕后的周某
一直声称车不是自己偷的即便在看了监控画面后
周某仍一口咬定
“那不是我,只是和我长得像、衣服和我穿的一样而已”
后经周某父亲指认
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及视频侦查
确认盗走车辆的是周某无疑
年2月1日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
审理查明
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国贸门口公交站牌摩托车专用停车位处,将从事“跑跑”工作的蔡某停放的1辆黑色金箭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元)盗走。后销赃获币1,元。破案后,被盗赃物电动摩托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蔡某。
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旁人行道上,将从事“跑跑”工作的刘某停放的1辆白色赫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赃物电动摩托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刘某。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周某实施的第二起盗窃作案,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盗地点、时间以及根据监控视频发现车辆,后在附近发现周某的证言,周某抓获后仍然穿着作案时的衣物,监控视频比对以及周某父亲均印证周某系作案人。对周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赃物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在被告人周某处扣押的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发还。
天网恢恢
法眼难逃
来源: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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