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借款利息,遵义习水一名男子,在借条上添加了如超过日期按3分计算利息,就因为这句话,他被法院处以元罚款。
今年1月,习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据原告雷某称,他于年7月12日借款6万元给陈某、王某,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为当年12月12日,逾期则按3分计算利息。
因陈某、王某未如期还款,雷某将二人起诉到法庭,并要求二人按借条上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
不过,在庭审中,法官却发现,立案时的借条上只有借款日期、金额、约定还款日期,并没有约定利息。而在开庭中,雷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却在还款日期之后多出一句如超过日期按3分计算利息的话。
经对比,法官确认雷某在借条上造假,其为了多获得利息,他在后面添加了利息标准。法官当即对原告雷某进行训诫,并对雷某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雷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于1月28日到法院缴纳了罚金。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宝华丨编辑:兆赫丨审校:欢喜丨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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