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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严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余庆某卤菜店人员为使卤菜增香,留住更多“回头客”,偷偷在卤菜里非法添加罂粟果,本以为被发现了就是罚点款或者治安处罚,结果是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近日,余庆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合并审理了被告王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社会群众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年8月6日,被告王某在家中制作卤菜的过程中,将四颗罂粟果添加到卤水中制作卤菜,并将其拿到某卤菜夜宵店进行销售。当天,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工作中将其制作卤菜的卤水进行抽样后送检。经检验,送检卤水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成份,立刻移送余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余庆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量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在公益诉讼部分,被告王某自愿缴纳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在余庆县县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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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商家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来源:余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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