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原副县长受审
1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府原副县长石春海涉嫌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他在担任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359万元并接受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
据了解,被告人石春海,男,1964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府副县长,2011年8月被免职并降为科员,开除*籍。因涉嫌受贿罪,2012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称,石春海利用担任乐东县人民*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乐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等21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共计359万元人民币和48897的住房装修。
庭审中,石春海对部分受贿事实承认确有其事,对部分受贿事实改口否认。
19日上午的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石春海也作了最后陈述。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据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