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荣耀:解决存量腐败有赖改进立法和严格执法
撇开具体的细节和程度不论,牡丹江地税部门的腐败,不过是普遍存在的部门腐败的个案。问题在于,此类腐败问题大都出自集体研究决定,而现行刑法及其解释的一个纰漏,就是有意无意对惩治腐败偏于从宽。 针对牡丹江地税部门让人 叹为观止 的腐败现象,昨日南都社论指出,自 八项规定出台 ,各地加大查处力度,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此次曝光的腐败现象显示,类似问题可能以 历史遗留 方式继续存在,而若真是其辩称的历史遗留问题,则有必要予以正视,自上而下拿出统一、彻底、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样说,是把八项规定作为界点。诚然,八项规定对遏制官场腐败起到了令人瞩目的作用,但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个笼子主要的还应当是法治,而八项规定也将推动法律的有效执行。制度反腐被历届领导人所郑重强调,其所谓制度,固然可以有多维解读,但是对法治的仰仗无疑是重中之重。应当承认,把腐败问题一般性地局限于行*手段,而法治只能成为个例,就极不利于反腐进程的推进,因为上下级之间或者同级内部 人情 浓厚,而反腐一直难见成效乃至越反越腐,恐怕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法治不能修成正果,甚或对法治并未切实看重过。撇开具体的细节和程度不论,牡丹江地税部门的腐败,不过是普遍存在的部门腐败的个案。对此,当然不能说八项规定出台之前就可以腐败,而要害在于,就像社论所言,有必要自上而下拿出统一、彻底、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样的解决方案的着眼点,显然不应当是既往不咎,因为刑法早就摆在那里了,不追溯既往只能对应刑法生效之前。像牡丹江地税部门这种腐败行为,既不符合贪污罪,更论不上受贿罪,但是依照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开会、度假及休养为名开设高档娱乐场所,还有车辆超标配置,这都是违法决定,且对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问题在于,此类腐败问题大都出自集体研究决定,而现行刑法及其解释的一个纰漏,就是有意无意对惩治腐败偏于从宽。如果说像减刑和假释在 确有悔改表现 上存在漏洞,因而多被入狱贪官加以利用,还不能说就是立法的本意;像贪污罪的量刑起点高于盗窃罪,可能是没能认清窃珠与窃国只是行窃对象有异,那么像贪污罪处死刑缺乏具体标准(但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10万元的标准),因而导致贪官不死成为事实上的潜规则,以及因为单位犯罪只有法定情形才算数,因而导致 集体研究 成为集体腐败的避风港,凡此恐怕就不能说没有背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而偏袒 特殊主体 的嫌疑。事实上,单位犯罪并非只有法定情形下才会发生,理论上任何犯罪都可以经由集体研究,因而殊无必要对单位犯罪 开小灶 ,而极有必要对任意罪名普适单位犯罪。由此而论,处置存量腐败的通盘解决方案,就是基于公正对立法加以改进。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立法改进之前,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滥用职权犯罪,也应当依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毕竟集体研究也离不开具体的自然人,区别只在于具体的自然人是共犯中的主犯还是从犯。□林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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