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年春节期间城区
三个街道办事处实行烟花爆竹
限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实行烟花爆竹限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区域和时间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到获得合法经营权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燃放时应严格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
(一)燃放区域。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分集中燃放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集中燃放区域为文化广场、飞龙广场、人和广场、五洲国际广场、河滨小广场、甲子口小广场、双龙桥河滨小广场、赤天化新广场。
(二)燃放时间。在燃放区域内,从年2月6日至2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元宵节)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0时。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等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
(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米范围内。
(四)车站、船舶等安全保护区内及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商业区域、地下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公共绿化带、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城市下水道、污水排出口、化粪池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一)A、B等级烟花爆竹以及其他需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数低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轰天雷、冲天炮等升空类产品。
(四)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四、其他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市民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五、此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关于正安县中心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预防火灾,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就正安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县中心城区(凤仪街道)范围为东至高速路收费站、污水处理厂,南至田生隧道、电力公司,西至山水家园小区、三层马路,北至恒安汽车检测站、汪家田安置还房小区。
二、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农贸市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或使用电子气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热线,“”公安局报警电话,“26419”综合执法局电话,“”应急管理局电话。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是全县环境整治重要内容,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居、社区)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抓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七、各镇(乡、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1月17日发布的《正安县公安局正安县应急管理局正安县综合执法局关于正安县中心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正安县公安局
正安县应急管理局
正安县综合执法局
年2月5日
编辑:宋德政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