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望《精神卫生法》终结“被精神病”?
据报道: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已于去年10月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件多次被媒体曝光,精神障碍“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精神卫生法》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同时,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很多医学界和还是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认为,这部《精神卫生法》得以出台,并且确立“自愿住院原则”原则,本身就已经是最大的进步,此前引发激烈争议的“被精神病”现象亦有望终结。
《精神卫生法》在确定住院治疗自愿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也是为了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会对自己以及他人造成伤害。
这些年,咱国家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大概就是颁布了无数的法律条文。《渔业法》颁布时说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环保法》颁布时说是为了保护环境,但这两部法律颁布多少年了,渔业资源保住了吗?环境资源保住了吗?长江三鲜已基本绝迹,华北地下水已基本含*,这都是近期看到的新闻,如此状态下,扬言一部《精神卫生法》,就能终结“被精神病”,靠谱吗?
还没仔细研究过这部法律,但就报道的有限信息来看,自相矛盾的地方似乎就不少。一个精神病患者,能“自愿”到医院去治疗?能决定“本人意志”?假如一个人确实患了精神病了,又死活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拒不愿意去医院治疗,怎么办?按这部法律的解释,好像只有随他“病”着?
再者,一个健康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精神病”?许多地方*府的截访故事告诉我们,叫“欲加之病,何患无辞”?人家既然能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把你搞到精神病院,那么,说你已经有自伤行为或伤人行为还不是“小菜一碟”,连让一个健康人“被精神病”的“智慧”都有了,还能被这部“软法”卡壳不成?
一个弱女子被强奸了,引来一片关心。有人出主意是尽快给她重修处女膜,有人说赶紧给所有弱女子穿上防奸裤,立法大人们则立即起草《处女膜保护法》,规定不得违背处女“本人意志”强奸处女,这大约就是这部法律的“精华”实质。当然,这样的“立法思想”已绝不仅仅只是这部《精神卫生法》,近期媒体宣传的所谓“恶意欠薪”入罪与此便如出一辙。什么叫“恶意欠薪”?拖欠劳动者的血汗钱,难道还有善意的不成?发明这个词的人或组织无疑已经在对欠薪者进行恶意包庇袒护,你还能指望这个“入罪”能保护被欠薪者的利益?所以,最直观的结果就是“年年欠薪年年欠”,2012年底,据说这个数字已上升到1000亿!
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忽悠的。既然《劳动法》没保得了富士康的员工不跳楼,《渔业法》没保得了长江三鲜,《环保法》没护得住地上水地下水,那么,又凭什么让人相信这部《精神卫生法》能终结公民“被精神病”呢?看来还是任重道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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