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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6 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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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准确把握刑事政策

更好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有序开展

为更好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既有起诉后依法从严惩处的,也有因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过程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重庆市涪陵区黄某航、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贵州省遵义市穆某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依法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忠诚履职的表现。年6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件人,同比分别上升.4%和.5%。

“随着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进,对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仍然存在认识不够深刻细致、理解不够系统全面等问题。最高检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刑事政策,更好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有序开展。”该负责人表示。

“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典型案例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了自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自“十年禁渔”启动以来,沿江人民服从党和政府安排,遵守禁渔法律法规,长江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但也有极少数人员受利益驱动,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为具体适用上述刑法规定,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长江保护法、渔业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年12月、年2月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切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到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准确把握入罪标准,准确认定禁捕范围、禁用方法、禁用工具、行为人主观故意等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区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界限,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强调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适用法律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违法犯罪。对轻微破坏渔业资源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处理,既震慑犯罪又警示教育社会;不起诉的同时,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出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不断走向深入。

案例一:

湖南省岳阳市

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年4月至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节、肖某意、涂某成等10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水域的禁渔区内,多次采取电击等禁用方法,或采用“丝网”(注:一种用透明细小尼龙线编织成的小孔径渔网)、“地笼网”(注:一种由网线编成、铁丝或竹篾撑开的,多节、小孔径捕鱼工具)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鱼后,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吴某龙、伍某区和舒某权等人的收鱼团伙。

吴某龙、伍某区以及舒某权的犯罪团伙均明知收购的鱼系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加价卖给个体鱼贩被告人朱某辉、蒋某、林某兵和任某。为逃避打击,吴某龙、伍某区和舒某权团伙从不在交易现场露面,只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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