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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通道频繁被堵,千万不能一罚了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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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30日,广西柳州一个十字路口,一辆白色轿车在等候红灯时,车后的救护车连续对其鸣笛12次,白色轿车始终扭扭捏捏不敢挪动,直到绿灯亮时才通行,救护车被堵1分21秒。

新闻一经发布,普通车辆如何避让特种车辆再次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白车司机也顿时成为众矢之的,有人对其挡道行为深恶痛疾,建议重罚,也有人对其表示理解,路况复杂,想让却一时不知如何避让。

最终,交警部门对白车司机处以元罚款,记3分。

应该说,救护车被堵、消防车被堵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就在今年4月8日上午9时,遵义市正安县一小区内发生火灾,消防车进入小区时,发现消防通道被多辆私家车侵占,喊话无果后,只好强行通过,与私家车发生剐蹭。后来,相关部门对占道的三十多辆私家车主每人被罚两百元。

年2月15日晚上,沪陕高速安徽六安罗集服务区附近发生车祸,应急车道被私家车占用,救护车无法通行,伤者女儿向占用应急车道的私家车主依次下跪磕头,结果,平时5分钟的路程,救护车开了30分钟,伤者当晚不治去世。

还是今年的6月8日,广西钦州,一辆救护车在一条只有两车道的窄路上,被一辆私家车足足堵了十几分钟,当时车上的孕妇已经出血、休克,救护车多次鸣笛喊话,可私家车非但没有避让,还多次驶入道路中间,故意阻挡救护车。

此类新闻数不胜数。生命大于一切,设想一下,如果被堵救护车上的是自己或自己的亲人,该是如何的心焦!所以,很理解一些人的愤慨。

但是,我们也看到,为何此类事件屡罚不止,除了个别司机的个人素质因素外,有关部门是不是也应该思考一下?

首先,避让特种车辆的普及宣传是否到位?

特种车辆,我们通常只知道救护车、消防车,其实还有警车、工程救险车。

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普法教育,可有相关部门给我们普及过《道路交通安全法》?

其次,驾校考试中是否有避让特种车辆的相关培训?

这点德国做的比较好,司机在考驾照前,第一关就是要学会,如何通过鸣笛声音的方位避让救护车。

此次事件中,不少网友表示在驾校的培训考试中,并未涉及到如何避让特种车辆,平时也不可能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可一旦碰上了,往往不知所措,就如这位白车司机,不是故意不让,而是不知如何避让,左有护栏,右有公交,前方又车水马龙,一时间反应不过来,难免成众矢之的。

再次,因避让特种车辆而造成的事故如何认定?违规申诉的程序是否过于繁琐?

路况有时比较复杂,不是所有的路段都具备及时避让的条件,避让的前提是要保证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如果因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该如何认定和计算呢?这恐怕也是许多司机所顾虑的。

虽说因避让特种车辆造成的违规可以免于处罚,但是要申诉,而申诉要花时间、耗精力、跑部门、找材料、出证明,程序繁琐,还不一定能成功。

所以,一些司机遇到这种情况,难免会进退两难。

因此,也有人说,救护车鸣笛催让没错,白色轿车没有避让也没错,因为双方都是规则的遵守者。

可是,有时候死守规则也是一种错,不要忘了优先原则。所以,白车司机错是事实,罚得也理所当然。

主动避让救护车,不仅是一种道德共识,在我国的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

救护车辆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在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应依法避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90条,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扣3分、罚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只是感觉处罚的力度较轻,对于某些司机来说,违法成本较低。

再来看看其他国家的一些措施:

德国,在急救车鸣响警笛后,所有道路使用者应立即让开道路。就是说,其他所有道路使用者应该尽可能的避让、减速甚至停车,包括对面方向的车辆。如果道路宽度不够,则应继续行驶至可以让行路段并立即让行。

比利时,如果救护车、警车和救火车等特殊车辆闪烁警灯同时拉响警报,路上其他车辆须马上为其让道。交规明确表示,“让道”是所有的车辆要尽量靠边,给出足够的通道让这些车辆能够尽快通过。

美国,一般的做法是立即将车辆减速并停至道路右侧,直至紧急车辆通过后,再依次重新回到主路上来。

注意,以上国家是路上的所有相关车辆都必须避让,所有!而不是某一辆!甚至包括行人!

此次事件中,几乎所有人的目光都聚集在这辆白色轿车上,是不是旁边的公交车也能让让,是不是前面来来往往、川流不息的车辆、行人也该停的停,该让的让?最起码让白车有路可让!

所以,生命通道频繁被堵,不是某一个人的原因,不能仅仅批评司机的个人素质,也不能一罚了事,更值得相关部门去努力完善:

1、是否需要加大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

2、是否应该在驾校培训考试中强化训练如何避让特种车辆?

3、是否可以考虑切实减少因此违规的申诉程序,降低申诉成本?

4、是否需要再完善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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