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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提标准低于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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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提示

众所周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性措施项目费,其计提标准不应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提标准远远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该约定是否因此无效?法院应否支持?欲知详情,敬请阅读本文。、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提标准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计提标准的,该合同约定并不因此必然无效。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支持或参照该合同约定的计提标准计算涉案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案情简介

一、年2月28日,发包人贵州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润公司)与承包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道真县迎江花园发包给大地公司承建。年3月1日,双方签订《道真县迎江花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确认上述《备案合同》仅用于备案。

二、年3月3日,双方再次就涉案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迎江花园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履行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预决算制,依据贵州省制定的相关定额标准和取费文件结算。其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措施必须按当地质监站通过施工方案搭设,并通过甲方与监理现场验收合格,其费用按乙方所承建工程总造价0.2%提计。”该《履行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

三、年1月1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大地公司遂将达润公司起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出了索要剩余工程款及损失等多项诉求。达润公司则提起反诉,提出了要求大地公司赔偿逾期交工导致的相关损失等多项诉求。

四、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备案合同》约定本案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2%标准计提,该标准远低于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2%计提标准,以及《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不得少于2.5%的计提标准。法院应支持哪种计提标准?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按照《备案合同》约定的0.2%标准计提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大地公司对此不服,认为二审法院按照《备案合同》约定的0.2%标准计提本案安全文明施工费,显失公平,应予调整。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可二审法院的上述判决观点,认为大地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遂于年6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大地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从上述案情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的法律问题是:本案发包人达润公司与承包人大地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0.2%计提,远低于政府规定的计提标准,该约定是否无效?法院应否支持该约定?

吴刚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法院应予支持。主要分析如下。

其一,本案当事人的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我们知道国家的相关文件均明确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性措施项目费(见本文“法条链接”),但这些文件均不属于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狭义“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即使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违反了这些文件的规定,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法院依法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执行。因此,本案二审法院才会根据《履行合同》的约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2%标准计提安全文明施工费。

其二,大地公司认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上述计提标准远低于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2%计提标准,以及《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不得少于2.5%的计提标准(相关规定见本文“法条链接”),的确属实。但是,上述文件均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属于政策文件。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违反了这些文件的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但不必然导致合同因此无效。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本案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才会认可二审法院的上述裁判理由,驳回了大地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本文“法院裁判”)。

⊙实务总结

前车之覆轨,后车之明鉴。为避免后来者重蹈本案覆辙,吴刚律师团队提出以下实务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对于承包人而言,为避免自己在工程款结算中遭遇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减损风险,建议在施工合同等文件里不要轻易降低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提标准。否则,将来一旦涉及诉讼,你想反悔,基本无用。

二、经我们专题研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提标准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计提标准的,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尊重当事人的该项意思自治,并不认定该约定因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这类案例中多数持此类主流观点。但是,我们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少数案例对该类问题作出了相反的裁判观点(详见本文“参考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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